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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法案例分析
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不少于300字的文章

1、丙无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抵押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但这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的规定与之后出台的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效力上的规定不同)。因此,乙不能以房产主张优先受偿,但如果抵押合同中约定由丙办理抵押登记而其未办理的,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的规定追究丙的违约责任。
2、不构成保证担保,因为没有相应的合同表明丙愿意提供保证担保,因此,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如果丙有违约行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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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12
我瞎说的啊,你别信:
1.不应当承担,房屋抵押要生效登记是要件。
2.是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这里是一般的保证责任!
第2个回答  2009-11-13
丙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房子虽然没登记,但不代表担保合同的无效,故丙应当承担担保合同,房屋无法转移,但是可以要求丙用其他方式承担担保责任(比如叫他卖掉自己的房子,得到的钱用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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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9-11-13
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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