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之一,在行政诉讼中要举证的,而行政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所提出的特定事实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由被告就该事实主张承担否定其成立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内涵。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实体合法,而且程序也应合法。被告有充分的举证能力。行政机关体现着国家意志,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拥有庞大的人力、财力,能够全面掌握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娴熟掌握案情调查和证据收集的技巧,熟悉具体法条的运用,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居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为避免和减少行政侵权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设置各种事先、事中和事后的程序加重行政主体方责任,来控制和规范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案件的处理原则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去处理的,但是很多的人对于这些事情的处理是有区别的,对于这些需要好好了解一下,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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