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统计局工作需要注意些什么?

明天就要正式去统计局工作了,是拖人去的。自己对这个工作一无所知。不知道去这里工作要注意些什么?工资是多少?待遇怎么样?是否能长期干下去?------我学历比较低。希望在统计局工作的人能回答我。
别说那些立志的话---------人最苦痛的是梦醒了之后无路可走。我深有体会!
看有人又摘了大段的文字贴在这,再此表示感谢,不过一是没时间去看,2是占地方。希望大家都能用自己的话说,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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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12

去统计局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全面组织公司统计信息网,贯彻执行各项统计制度、细则及有关规定,安排统计工作任务;

    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上级布置的统计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组织落实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检查指导基层统计工作;

    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适时地提出统计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报告;

    统一管理各项基本统计资料,系统地完整地整理各个时期的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使全公司的统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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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12-21
第一条 为了建立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确保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二)市直各统计部门。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国家、省、市统计制度方法的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工作制度情况;

(四)统计电算化及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家、省、广州市、本市统计局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增城市统计局每年在巡查对象中选择若干统计单位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制定具体的巡查方案。巡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任务、内容;

(四)巡查组人员组成。

巡查方案必须经增城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 巡查组长由增城市统计局局长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不同从增城市统计局有关科室、队、中心中选调。

第八条 巡查工作方式一般按下列形式进行:

(一)听取统计机构及有关单位汇报;

(二)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三)查阅有关资料(原始资料、计算底稿)、计算机文档、台帐、报表和计算记录;

(四)抽查部分镇、街、管理区、村(居)委会和基层单位统计资料;

(五)必要的个别谈话。

第九条 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应与巡查对象的统计负责人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条 巡查组应当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巡查报告,及时报增城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增城市统计局发出书面责令改正书,限期改正,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上报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

增城市统计局认为必要时,可将巡查报告抄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虚心听取巡查对象对增城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并对巡查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增城市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由综合科负责。

第十五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增城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3个回答  2006-09-12
第一章 保密守则

第一条 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即“八不准”)和有关制度,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1)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中谈论党和国家秘密;(2)不准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3)不准刊登未经领导同意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划或数字材料的新闻报道;(4)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5)不准与外商谈论党和国家秘密;(6)不准随意给外商借阅机密文件、资料;(7)不准抄录、复印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批准的绝密文件;(8)不准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二条 属于密级之内的档案,都应标明密级,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密秘密。
第三条 严格执行档案的借阅制度,凡规定不能查阅和不该搞抄的档案,一律不准查阅摘抄和复印。
第四条 凡属有密级的档案,不同密级由不同范围的人员接触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条 机要文件应坚持在阅文室阅文,或者上午送到领导办公室,下午下班前收回入柜,不允许机密文件在办公室过夜。
第六条 外出工作人员携带机密文件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带出。
第七条 机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机要室铁皮柜内,并经常检查其保管情况。如发现失、泄密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扩散。
第八条 每年传阅或办理完毕的机密文件,应按要求收集齐全,及时向上级机要部门清退,或经主管部门许可,自行立卷归档,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存。

第二章 保密范围、密级的划分、保管年限

第九条 秘密事项
一、机密级
1、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总量数据;人口普查数据。保密期公布前。
2、投资和建筑业统计年报。保密期30天。
3、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统计年报;对外贸易统计年报;国际旅游统计年报;利用外资统计年报;农村住户调查资料季报。保密期90天。
4、农村住户调查资料年报;城市住户调查分户资料数据。保密期6个月
二、秘密级
1、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月度、季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林牧渔产值季报;农林牧渔业生产季节报;年度人口变动调查数据;劳动工资年度统计资料;经济普查数据;工业普查数据;农业普查数据。保密期公布前。
2、工业生产统计月报;工业财务统计月报;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月报、季报。保密期5天。
3、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统计月报。保密期7天。
4、工业产品销售与库存季报;投资统计月报、房地产统计月报。保密期10天。
5、月度财政、金融快报总计数;月度财政、金融快报分项目结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统计季报;对外贸易统计季报;边境贸易统计季报;国际旅游统计季报;建筑业统计季报;零售及消费品价格指数;城市住户调查汇总数据。保密期15天。
6、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半年报;利用外资统计季报;劳动工资季度统计资料。保密期30天。
7、农林牧渔年报;农村综合年报。保密期60天。
8、工业统计年报;主要能源购、销、存年报;能源平衡表;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年报;农牧渔业生产季节报。保密期90天。
9、国家党政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条 在经济工作或其他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中央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应作为内部管理,不得擅自扔放。
1、一般干部档案(企事业单位)、人事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2、组织工作中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参阅文件。
3、正在查处的一般违纪案件的案情,未经公布的已核实处理案件的案情及有关的调查材料和结论。
4、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业务档案、正式文件和内部参考的各种资料,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宜公开的机构设置、内部分工、人事安排和职务任免事项。
5、准备公布但未公布的统计数字。
6、各科印章(含印模)和证件。
7、机关编印的内部资料、刊物、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规章。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2004年10月10日起实施。
第4个回答  2006-09-12
第一条 为了建立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确保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二)市直各统计部门。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国家、省、市统计制度方法的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工作制度情况;

(四)统计电算化及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家、省、广州市、本市统计局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增城市统计局每年在巡查对象中选择若干统计单位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制定具体的巡查方案。巡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任务、内容;

(四)巡查组人员组成。

巡查方案必须经增城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 巡查组长由增城市统计局局长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不同从增城市统计局有关科室、队、中心中选调。

第八条 巡查工作方式一般按下列形式进行:

(一)听取统计机构及有关单位汇报;

(二)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三)查阅有关资料(原始资料、计算底稿)、计算机文档、台帐、报表和计算记录;

(四)抽查部分镇、街、管理区、村(居)委会和基层单位统计资料;

(五)必要的个别谈话。

第九条 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应与巡查对象的统计负责人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条 巡查组应当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巡查报告,及时报增城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增城市统计局发出书面责令改正书,限期改正,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上报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

增城市统计局认为必要时,可将巡查报告抄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虚心听取巡查对象对增城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并对巡查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增城市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由综合科负责。

第十五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增城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或有关部门举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