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如题所述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项目建设管理流程。首先(

),施工代建单位需要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并提交至少两个设计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接着,施工代建单位需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需控制在可研批复范围内,且概算涵盖所有项目费用(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和概算需分别经过市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的技术审查,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成为后续施工图设计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工程造价包干,代建单位可以按批准概算下浮比例进行建设,并接受效益考核(

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需经审查机构技术审核,工程预算须报备至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

经营性项目需遵循项目法人责任制,组建项目法人负责资金管理和项目运营(

第十九条)。所有项目施工、设备采购均需通过招标,并推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需严格控制,只有不增加投资的变更才无需额外审批(

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和签证需按程序备案,超出建安工程概算10%以上需按特定流程审批(

第二十三条)。

包干代建项目中,一般变更和签证有特定条件不计入工程总造价(

第二十四条)。工程验收由施工代建单位组织,审计部门负责建设行为和工程量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需进行结算和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统计报告由相应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整个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会进行后评价,以评估项目执行和参建单位的表现(

第二十九条)。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经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31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2008年12月5日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以海府〔2008〕91号印发。《规定》分总则、项目前期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48条,自 2008年 12月 8日起施行。2006年 4月 1日印发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海府〔2006〕2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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