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普通债权包括:无担保债权;放弃优先债权;担保差额债权;代保债权;索赔债权。

1、无担保债权:

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

2、放弃优先债权:

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

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5、索赔债权:

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的含义和权力:

一、债券的含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从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

二、债券的权力:

1.给付请求权。

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权利。

2.给付受领权。

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

3.债权保护请求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此事实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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