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应当坚持既有利于发展,又有利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保密技术水平。
第八条 外国组织、国际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程度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范围及其具体保密程度,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程度以及一旦泄露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三)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重大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七)其他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
(二)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三)重要的科研试验成果及其应用;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