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或者还债程序;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期限能否延长?
人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期限是可以延长的,但是并不能无限期延长,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刑事案件最终判决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情况,可以相对延长审理的期限,更加深入了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