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若遭受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则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及食宿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工伤期间,工伤职工的原工资待遇福利保持不变)、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支付)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以上所有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发给其遗属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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