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放行直通放行工作程序

如题所述

企业若需申请直通放行,需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经直属机构审核批准后,国家质检总局会备案并公示。进口货物若选择直通放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放“入境货物通关单”,注明“直通放行货物”字样和集装箱号。报关于目的地的进口货物则直接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签发三联单,同样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至海关和入境口岸。货物须在目的地接受检验检疫,未经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操作。不合格货物需销毁或退货,检验检疫信息由目的地机构反馈至入境口岸。

对于出口直通放行,企业直接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注明“直通放行”,产地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加施封识并签发通关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电子通关单联网监控系统”监控直通放行货物,查验主要基于封识完整性。退运货物信息需及时反馈给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更改通关单的情况,由产地机构办理并出具新单,原单回收。若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地领取新单,发货人或代理人可向口岸机构申请,由口岸机构根据电子放行信息打印新单并回收原单。

两种直通放行方式在报检、领取证单和是否需要换证报检等方面有所区别,但都强调了检验检疫机构间的协作和电子数据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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