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尿毒症。

安徽省蚌埠市2010年退休职工尿毒症患者是否享受医保零支付?
安徽省2010年对退休职工尿毒症患者的医保有没有出现新的政策?

  一、哪些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境内各类大、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市购房居住人员。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哪些学校学生?
  答: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在校大、中、小学学生以及以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的幼儿园在园生。
  三、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年龄计算截止时间是何时?包括哪些儿童?
  答: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参保的年龄计算截止至当年的12月31日。主要是指在社区参保的适龄儿童。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全日制在校中、小学学生(含以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的幼儿园在园生)每人每年20元;(2)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0元;(3)其他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180元;(4)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35元。
  五、哪些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还可以得到补助?
  答: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学生及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中的大病及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于每年11月底前持《低保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社区申请补助。
  六、全日制在校学生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
  答:全日制在校学生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到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学生于每年9月份-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新参保的人员由学校同时代办社会保障卡。
  七、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
  答:参保人或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和一个工商银行个人结算户存折(家庭所有参保人可共用)及该存折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居民缴费由银行从个人存折上代扣,也可由社区代收现金。选择银行代扣的参保人到银行办理开户时一定要跟银行讲清楚是居民医保户,且必须存够大于家庭参保成员累计的参保金额。个人务必于今年7月25日-8月25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新参保的由社区代办个人社会保障卡。
  八、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吗?如何办理?
  答:为切实把城镇居民医保这项民生工程做好,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开设婴幼儿参保"关爱通道"。凡在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可在其出生后的90日内就近到户籍或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补办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按月集中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日的本年度不再办理。每年6月30日前补办的,按本年度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每年6月30日后补办的,除按规定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外,须同时办理次年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九、目前,我市的城镇居民医保是否建立了门诊统筹?
  答:目前,我市的城镇居民医保尚未建立门诊统筹。但是,在门诊统筹制度未实施前,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对按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暂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建立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就医购药费用;对连续参保缴费且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其上年度未享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未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60元的标准划入其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就医购药费用。
  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次年元月1日前即办理终止手续的是否可以退回预缴的医疗保险费?
  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死亡、户籍转往外地等原因在当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终止手续的,可以由所在社区或乡镇、学校到市征缴中心办理退费手续。
  十一、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何时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可享受那些待遇?
  答: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于次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住院和门诊规定疾病的医疗及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的医疗。
  十二、参保人员是否实行定点住院治疗?
  答:实行。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证到本市任何一家一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员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十三、对连续参保居民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两年的,从第2年起,其住院医疗费用段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正常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3%,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多提高15%。中断缴费的,则重新计算。
  十四、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人员有何特殊待遇?
  对连续参保缴费两年以上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人员,参保期间首次生育的给予300元一次性生育补助。
  十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中,如何确定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答: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项目费用和特殊医疗先由个人自付10%费用,余下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见下表:

  定点医院

  级别
  基金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费用段

  基金支付比例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一次

  住院
  第二次及
  以上住院
  其他城镇

  居民
  在校学生
  其他城镇

  居民
  在校学生和16周岁以下
  非在校少年儿童

  三级
  600元
  500元
  60%
  70%
  6万元
  10万元

  二级
  400元
  300元
  70%
  80%
  6万元
  10万元

  一级
  300元
  200元
  75%
  85%
  6万元
  10万元

  十六、未成年人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能不能报销门急诊费用?
  答:能。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金按60%比例支付,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监护人到市医保中心申报上述医疗费用时,应同时提供门诊病历、门诊医疗发票、费用清单及市医保中心出具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确认手续。
  十七、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造成伤残的有没有补助政策?
  答:有。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1-10级分别给予10000-1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助。
  十八、对每年个人医疗费用过高的参保人员,有没有特殊救助机制?

  答:有。对患特大疾病、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救助。救助办法为:2万元以上部分由基金按50%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
  十九、哪些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答: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和出院结算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需持社会保障卡到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手续。出院结算时,按政策规定,应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与医院据实结算;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二十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门诊规定病种中有几种疾病?
  答:共有十七种。分为门诊特殊病(3种)和门诊慢性病(14种),其中门诊特殊病为: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门诊使用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门诊慢性病为:高血压Ⅱ~Ⅲ期;冠心病(心功能Ⅲ~Ⅳ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Ⅳ级);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系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活动性肝硬化;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躁狂症;慢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血友病。
  二十二、参保人员如何申请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的补助比例是多少?
  答:凡患有上述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并填写《慢性病门诊就诊证申请表》,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组织安排鉴定。参保人员经鉴定符合鉴定标准的,到市医保中心领取《慢性病门诊就诊证》,并从递交《慢性病门诊就诊证申请表》之日起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持有《慢性病门诊就诊证》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补助比例由60%提高到65%,仍实行即时补助和限额管理。
  二十三、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的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时,学校或监护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与市医保中心联系办理备案及确认手续。不办理上述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监护人到市医保中心申报上述医疗费用时,应同时提供门诊病历、门诊医疗发票、费用清单及市医保中心出具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确认手续。
  二十四、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何政策规定?
  答:劳动年龄段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实现就业后,应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3年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2年以上,参保期间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从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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