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什么

请问刑法上面规定的信用卡的定义是什么?我找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找到。谢谢大家的帮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作出的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9日发布并实施。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信用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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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一、信用卡套现犯罪的法律定义
  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信用卡套现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信用卡套现的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以pos机等方法,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信用卡的短期信贷功能,通过循环套现的模式,变相进行了金融信贷业务,违反了国家对于金融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信用卡套现的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结果。
  信用卡套现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违反了银行对于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以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套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三)信用卡套现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信用卡套现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这里的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四)信用卡套现的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信用卡套现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刷卡套现行为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仍然刻意的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而且信用卡套现犯罪,是行为犯,《解释》并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即构成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实施套现行为的故意。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2004年立法解释规定的“信用卡”含义究竟所指为何,是否包括借记卡呢?这有必要对 “信用卡”一词所指涉的各种银行卡从各自的功能、用途上作出细致区分。依据199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可以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由于2000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种储值纪念卡的发行,故目前仍在使用的银行卡主要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转帐卡(含储蓄卡)、专用卡。

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功能包括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并可根据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借记卡的功能包括消费支付、转帐结算、存取现金,与信用卡相比较,它没有信用贷款功能,不能透支,但存款有息。具体来说,转帐卡(含储蓄卡)有消费支付、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专用卡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信用卡和借记卡均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四种功能的全部或部分功能。这就意味着,2004年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上“信用卡”含义的立法解释实际上把“信用卡”的外延扩张到了与当前金融术语“银行卡”的外延相等同的程度。笔者认为,该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效力,立法解释中关于“信用卡”含义的界定应被适用于解决刑法中信用卡犯罪的认定问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9-13
这个上。
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所以说在刑法上的信用卡是指我们平时所说的银行卡。
我清楚费率最低的POS机。
第4个回答  2009-11-28
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所以说在刑法上的信用卡是指我们平时所说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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