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人丧偶后再婚的财产继承权

我爷爷奶奶从84年起就在某单位房所居住。其中母亲于94年去世,后单位实行房改,我父亲等4个子女于97年12月为父亲准备3万元钱准备于98年购房,老人立了收据;并于同月老人立有遗嘱,声明该房子由4个子女共同继承,如再婚则其配偶及配偶子女无权继承并居住该房子。由于爷爷白内障,该遗嘱是由他次子起草,打印后爷爷亲笔签名并按手印以示代表他的意思;且该遗嘱没有进行公证,只有两位跟我们家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的朋友进行旁证,也亲笔签名并按手印以示代表。
后,爷爷于98年7月再婚,并于98年9月领到房产证。后于2000年3月去世,期间没有再立过其他遗嘱。去世后因子女工作繁忙,一直无暇处理该房产,故后老伴一直在该房中居住至今。
现在我们有两个疑问:
1、97年我父亲所立遗嘱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如有效我父亲再婚配偶是否对该房子有继承权?
2、如我父亲所立遗嘱无效,该房产应如何分配,我父亲再婚配偶是否有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们都知道子女是有继承权的,那么有的人就有疑惑,如果丧偶后再婚,财产继承权是怎样的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举个例子,A丧偶之后与B再婚,A再婚前有一子C,再婚后生有一子D,A死后,留下100万遗产,首先,100万遗产是A和B的共同财产,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也就是说,B可以先拿到50万,剩下的50万进入继承程序,B、C、D都是具有继承权的,一般而言,应平均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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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一,丧偶再婚婚家庭的继承权问题: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否则按法定继承;
  2,再婚对象作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首先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
  3,剩下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其配偶(现任)、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
  4,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平分遗产;
  5,对分配份额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首先,你爷爷的这种情况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且见证人应当与遗产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之一应当为遗嘱起草人。因此,我认为由次子起草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
其次,本案中还涉及房改房问题。实践中,从交付房款到实际领到房产证往往存在较长的时间差距,而法律上认定个人合法房产的依据就是房产证,因此我认为在未领到房产证之前就对房产立遗嘱进行处分,涉嫌无权处分,因而遗嘱仍属无效。
98年9月取得房产证是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标志,由于98年7月已再婚,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该套房产应当由老人后来的老伴和子女共同继承,原则上平均分配。
但本案中有特殊的一点在于,3万元购房款是子女出的,且老人立了收据,分配遗产时,可要求在老人遗产范围内偿还此3万元。当然,由于未写明收据内容,是否能够要求尚存疑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11-17

 本案中的遗嘱存在较大瑕疵,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该遗嘱不是手书而是打印会被认定为代书遗嘱,虽然有两位见证人见证,但是遗嘱人立遗嘱时眼睛因病视力严重受损,不能充分证明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见证遗嘱的效力低于公证遗嘱。

如果遗嘱被宣告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再婚法定继承按以下步骤处理:

    再婚法定继承要区分婚前财产、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由子女、父母,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婚后财产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协议分割配偶的财产后,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继承。

    婚后财产如果没有夫妻财产协议,按法定共同财产制平均分割一半份额为配偶的财产,剩余财产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特别注意:

1.不管是与原配偶所生子女还是与现配偶所生子女都有权继承。

2.现配偶与他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与夫妻一起生活的有权作为继子女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