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治经济学原理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政治经济学原理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要求案例+理论分析。

  首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本身是一种经营者集中行为。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买卖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活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形式有三种:(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可口可乐公司就是通过购买汇源100%的股份并购汇源,并购就是典型的经营者集中。

  其次,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是否会限制甚至排除竞争构成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集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方法,因而,经营者集中并不是当然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只有对竞争可能产生损害的经营者集中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如何确定“对竞争可能产生损害”的标准,有效规制企业合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在立法上设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建立企业合并申报制度部与核准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须有特定义务人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只有许可的合并才被批准。我国《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参与经营的集中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集中度;(3)经营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地影响;(4)经营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在本案中,有关数据显示,2007汇源的市场份额是16.27%,可口可乐果汁市场份额有9.8%。以此数据计算,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后,其果汁市场份额应该是26.07%,不到整个市场份额的三成。但就像不能因为份额高就断定构成垄断,市场份额低也不能必然否定涉嫌垄断。市场份额只是一个量的标准,是否会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才是质的标准。反垄断法第3条明确规定:“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也构成垄断行为。因此,就算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后市场份额只有26.07%,但是如果收购后的实际效果会限制甚至排除竞争,这也构成垄断。我认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足以产生限制和消除竞争的效果。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将会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国内企业在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商务部依法作出禁止可口可乐收购会汇源的决定体现了我国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经济法从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来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反垄断法不具体保护哪一个人的利益,既不保护可口可乐的利益,也不保护汇源的利益,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护整个民族产业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要求。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范畴,经济法的立法原则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虽然之前可口可乐和汇源已达成收购协议,但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作出禁止的决定符合立法精神。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不符合中国的公共利益。品牌是国家经济非常重要的象征,任何发达国家必须有一个成熟的品牌,中国的牌子一成长起来就被收购,收购后被淡化甚至被踢出市场,比如活力28、小护士,这是外国大公司打压中国产业非常重要的手段。如此,中国将永远没有名牌,就不能真正进入经济强国。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会汇源对于汇源的一些竞争对手、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还能够得到一个生存发展的机会,当然反垄断法它不是专门保护那些中小企业,但是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市场竞争。所以这个决定是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一个格局。相关企业会更加关注他们产品的质量价格,进而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商务部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审查裁决借鉴了美国新产业政策理论,即反垄断审查时,不仅仅看重市场的份额,还应当看是否会提高其他企业准入的门槛,影响良性竞争,这是对反垄断法理论全面和科学的解释,也丰富了反垄断法理论。此次裁决将大幅提升公众对我国反垄断法执行的信心和认识,也将有利于推动各部门出台反垄断法的规章和指南,有利于我国反垄断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1-28
扩大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