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了一个协议,内容是B公司委托A公司生产一种据称是B公司设计的特殊截面的钢材,协议里有保密条款,大意是A公司若泄密、或将该钢材卖给其他公司,则应负担什么什么的责任(高额赔偿金、法律责任...)。
后来B公司在查询专利的时候,发现这种特殊截面的钢材 好几年前(2001年) 就被C公司申请了专利(外观专利),同时发现B公司在2008年也申请了两个专利(都是实用新型专利):一个专利是包含这种特殊截面在内的一类钢材,另一个专利是使用了这种特殊截面钢材的ZZZ产品。
最近,D公司(是A公司的竞争对手,也一直生产ZZZ产品)找到A,说也想在ZZZ产品里用这种特殊截面钢。
问:
1.在上述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保密条款是否有效?
2.A公司若与C公司达成了这种特殊截面钢的专利的授权协议,若将生产的这种钢卖给D公司的话,A公司违反了与B公司签订的保密条款了吗?A公司侵犯了B公司的两个专利了吗?D公司侵犯了B公司的两个专利了吗?
3.如果到了2011年(即C公司2001年申请的那个专利 10年有效期 到了之后),这种特殊截面的钢算是公开技术了吗?A公司与B公司的保密协议条款、以及B公司的那两个专利 仍无效/部分无效吗、还是说反而变得有效了?
4.估计后面一般情况下,B公司与A公司也不会撕破脸(因他也得用这种钢,而这种钢国内只有A公司能生产)。但若是比较坏的情况发生,B公司向A公司索赔或上法院了,则我想问的是:A公司是否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申请B公司的两个专利无效/部分无效?并以这个结果 向法院申请 那个保密协议无效?
我研究了一下专利法,但还是有点糊涂,望专业人士给予明确答案。上面是个实际问题,A公司就是我们单位。谢谢啦!
衷心感谢大家的热心回复。我再补充一下: C公司 不是 那个B公司。
文中我有写, 好几年前(2001年) C公司已经申请了这种特殊截面的钢材专利(申请的是外观专利,因截面形状特殊(以前没有过),专利中就是几张特殊截面的图),B公司在2008年也申请了这种特殊截面的钢材相关的两个专利(都是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一个专利是包含这种特殊截面在内的一类钢材(专利中主要就是描述了一下截面形状和尺寸、以及用途,未涉及生产出这种钢的技术),另一个专利是使用了这种特殊截面钢材的ZZZ产品。------ 按说(按我的理解)B公司的申请的专利(中的一部分) C公司早就申请了, B公司的专利至少部分是无效的。
保密协议里未涉及如何生产出这种钢的技术(B公司没有掌握这种生产技术,所以让A公司生产,A公司掌握着这种生产技术),就是描述了一下所需钢的截面形状和尺寸、以及力学性能要求的参数(强度/延伸率什么的)。保密协议是2007年签订的。
图片里还有一些文字,这里有字数限制 写不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