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政府可以作为建设单位。
理由:2014年11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第10条规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据此,有三类主体可以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一为政府;二为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三是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
扩展资料:
在公共服务项目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模式。一方面借助社会资本强运营的理念为公共服务项目“自营”提供平台;一方面也为地方政府融资提供了渠道。
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大背景下,PPP项目的审核更加趋于严格,地方政府对于PPP的态度会更为理性;对于参与PPP的各类金融机构,“政府兜底”的“刚兑”认知将会被打破,对PPP项目的授信将会更加趋于理性化与市场化,随意的长期低息贷款恐将成为历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