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地市级的国有独自公司,因工作原因需要将3名职工经母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派遣到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股46%、另一家民营企业持股44%,管理层自然人持股10%),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母公司的合同不解除),在子公司发工资和交社保,并在董事会决议中说明“母公司保留其相应职位,职工薪酬待遇、社保、福利待遇等均保持不变,期限最长1年,且在子公司顺利运行后可随时调回母公司。如遇子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任何倒闭、撤销等情况均可立即返回母公司。”
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曾经出过文件“加强从国有企业……等单位选调优秀年轻干部到党政机关工作。”
最终想问的是,如果以这种方式,这3名职工去了子公司,还算不算国企职工?如果组织想提拔他们去党政机关工作,还能提吗?
回答者最好提供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