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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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福利费的解释可以参看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57348;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57348;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57348;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57348;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57348;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57348;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57348;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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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0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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