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一,群体的聚集。如果某人或某些人意留或已经挑起事端,但是没有群体的聚集,则该行为不构成治安事件。
第二,公开对抗性。这种对抗性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治安事件主体与其行为指向目标的对抗,如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单位,参与械斗的双方等;二是治安事件主体在各方介入后和处置时,与警察的对峙和对抗。
第三,危害的多样性和多重性。治安事件发生后,不仅仅造成物质损失、破坏生产、扰乱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等直接的危害,而且造成非物质性的、间接的乃至潜在的、长远的危害,如损害公众安全感,破坏法制的权威,导致“信任危机”,乃至动摇政治稳定,等等。
四,多数治安案件,都是由小事引起,情绪失控为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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