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类解释,是指如果一个法律条文作出例举式规定,未被列举的概括性概念应当与例示概念作“同类”的解释。英美法系有“只含同类”的法律解释格言。根据这一格言,同类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可表述为:“如果一项刑事法律在列举了几个情况之后跟随着一个总括词语,如‘以及诸如此类’,那就意味着只限于包括未列举的同类情况,而不包括不同类情况”。或者不限于刑法:“当制定法文字含义不清时,附有具体文字的概括性文字之含义须根据具体文字所涉及的同类或同级事项来确定。当有专门限定的制定法文字附有概括性文字时,前者限定词的含义适用于后者。后者被确定只包括与被限定的前者相同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