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查一般是在什么时进行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全面清查涉及的内容多,工作量大,范围广,清查费用相应较高,一般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年终决算,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前;

(2)企业撤销、合并、分立或发生隶属改变关系时,以明确经济责任;

(3)企业清产核资或进行资产评估时,以摸清家底;

(4)企业发生其它重大体制变更或改制时。

(5)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时。

法律依据: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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