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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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2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内容是: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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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后: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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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确立这一制度,并赋予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本条中所说的当事人不仅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还包括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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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理解:

执行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经过审查,发现执行行为确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分别作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处理。即撤销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已进行的执行程序,或者将错误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改为合法的执行行为,依法实施应当实施而未实施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裁定,将异议予以驳回。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条规定的复议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任意改变,任何一方在自己申请复议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清除后的十日内,可以顺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条规定的救济属于程序上的救济,从执行实践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两种:

一是因执行方法、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程序上的利益。

二是因强制执行侵害到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实体上的权利。对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并不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只是因为执行程序上的瑕疵侵害了其程序上的利益,救济方法就是本条规定的执行异议。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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