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应休未休 年休假 用人单位另行支付的 工资 为工资的200%。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未安排或者少安排职工年休假,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其中包含了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收入。减除正常上班的100%,另行支付的实际上是200%。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律客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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