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重婚是指如果你有配偶就重婚的行为,或者和知道自己有配偶的人结婚。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上表现为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者与其结婚;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文还探讨了婚姻法修改后出现的新问题。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新情况,试图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一,重婚一般具有“边”的特征


    对象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夫妻与他人同居”。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允许娶一个女人,一个女人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婚。


2.客观上讲,就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婚姻,另一种是事实婚姻。


3.主体是一般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但未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与他人结婚的人;第二,已婚者是指与知道自己有配偶的人结婚的人。


4.主观方面是孩子的意图。有配偶者隐瞒真实情况,使无配偶者受骗结婚,或者虽无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婚,仍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如果你和一个没有配偶的人结婚,对你来说是第一次,但如果你和一个知道他们有配偶的人结婚,你就违反了一夫一妻制,成为了重婚的共犯。


第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传统刑法理论来看,重婚罪有两类;类型:一种是法定婚姻,一种是事实婚姻。


    合法婚姻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构成重婚的婚姻称为合法婚姻,由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合法重婚以婚姻登记的完成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不能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婚姻


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公开长期同居,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这种事实婚姻在婚姻法中是不受保护和认可的,在刑法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事实重婚应当以重婚罪论处。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罪案件是否定罪处罚的批复》,其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应以重婚罪论处”。由此可见,在刑法中,对婚姻重婚予以处罚的事实,是为了更好地惩罚犯罪,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不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可。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种形式。因为立法机关在立法上滞后,所以法律上有冲突。比如A男(1971年出生)和B女(1974年出生)谈恋爱,同居(同居时不满20岁)。1993年,他们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育有一男一女,长期同居。因为旧习俗的影响,当地人还以为他们是夫妻(没有登记结婚证)。之后A男和B女因为琐事发生矛盾,B女赌球。之后,A男和C女生了个女儿,B女生气了,报了当地派出所。最后,公安机关以一男子涉嫌重婚罪为由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以重婚罪为由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以重婚罪为由,判处一名男子拘役6个月。同年8月某男出狱后,又一纸诉状将B女告上法庭,要求与B女“离婚”,法院正在审理此案。那么就有冲突了。重婚罪在刑事上是基于事实婚姻,但在民事上是非法同居。为什么同一个法庭会有两种不同的认定?假设罪名错误,判决错误,一个人无罪释放,会发生什么?因为宣判一个男人无罪,向社会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一个成年男人可以公开地以夫妻的名义和几个没有合法结婚的女人同居,当地人民也认为他们是夫妻,这就会导致婚姻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动摇,破坏一夫一妻制,影响家庭稳定,家庭解体,其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家庭的不幸会导致青少年犯罪。重婚之所以不被认可,是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非法同居。但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和认可,自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会发生。刑事上承认重婚,相当于民事上承认两个人的法律关系。当然,这是不允许的。这就导致了部门法之间的冲突。我们能做的就是请立法者来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放宽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加大打击力度。除法定重婚和事实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重婚罪: (一)已举行结婚仪式,实际共同生活,被当地群众认定为夫妻,虽未登记结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公开与他人同居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2)结婚仪式已经举行,实际同居已经发生。男女双方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当地群众认为是夫妻,然后以夫妻名义公开与他人同居或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也可认定为重婚罪;(3)周围人普遍认为妻子关系同居造成省-法定婚姻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四)有配偶的人与他人有稳定的同居关系,虽未达到夫妻相称,但在相对固定的住所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 (五)有配偶的人未与他人结婚,但达到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并有子女;(7)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实际共同生活。


三.以下五种重婚罪的认定


1)重婚与通奸、同居的界限。


通奸是指配偶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婚。


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旧婚姻法对非法同居的新定义,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是指没有配偶,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的关系,或者有配偶者与其共同生活。如果不是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公开进行,则属于一般的同居行为,不属于重婚。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构成重婚。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或二审上诉期间,任何一方登记与第三者结婚,均构成重婚罪。


3)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重婚,如去了台湾而配偶在台湾且结婚或再婚的,属于特殊情况,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4)被拐卖后重婚,因自然灾害被迫生活贫困,婚后受虐待,因重婚被迫逃亡,因抗拒包办婚姻外逃而不解除婚姻关系重婚,因配偶生死长期不确定而重婚,家庭严重困难,这些情况都是由于原因,主观恶性较小,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可以接受的。


5)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一方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公开同居的。当地人还认为他们是夫妻,构成重婚。


四.无效婚姻和重婚的认定


(一)无效婚姻制度


l、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实质条件,在法律上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从一开始: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即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时,从一开始就认定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与婚姻的形式要件无关,与其实质要件相对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做了详细规定;


(1)重婚。这就导致后来的婚姻无效,而之前的婚姻仍然有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4)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即男性结婚最低年龄为22周岁,女性结婚最低年龄为20周岁。


(2)无效婚姻中重婚的认定


在宣布无效婚姻之前,不得否认其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直至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可见,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也应当受到法律的适当保护,否则一个人将同时拥有多个婚姻关系,从而导致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混乱。


    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重婚的,在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其婚姻关系受结婚证约束。如果和另一个人结婚,就构成重婚罪。

2.关于重婚中的无效婚姻。合法婚姻期间,当事人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导致后者婚姻无效。


比如一男一女分别结婚后,一男一女骗取结婚证结婚,那么一男一女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构成重婚罪。


(3)重婚的起诉


在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前,当事人所犯的重婚罪可以按照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带来了新的问题。重婚罪被宣告无效后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具有溯及力?《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直至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应当推定该婚姻自成立时起无效,同时应当推定该婚姻自成立时起不受行政效力的约束。后一种婚姻所“侵害”的只是一种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明显失去了构成重婚罪的基础,所以当然不构成重婚罪。如果重婚罪成立,实际上相当于承认和认可了已经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特别是婚姻法禁止天鹅绒家族的血亲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然后认定后一种婚姻是重婚,相当于禁止结婚情形的允许,这显然是违背法律的。


动词 (verb的缩写)可撤销婚姻和重婚的认定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经当事人申请,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对“胁迫”的法律理由的理解;所谓胁迫,就是用恐吓、威胁的手段,在精神上强迫婚姻的一方,使其无法反抗、无法反抗,即婚姻完全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比如伤害当事人及其亲属,暴露当事人隐私,损坏重大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这足以让当事人陷入精神和肉体的痛苦。


被胁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反一方。也可能是第三方,比如父母、亲戚等。受威胁的人可能是女人,也可能是男人。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取消婚姻,但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今年的时间是民事排除期,起算时间是法律确定的结婚时间,一般是结婚证上规定的时间。这种限制既不能延长,也不能暂停或中断。撤销权完全由被胁迫人行使。这里指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意思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他人不得干涉。婚姻也是一种契约,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甚至还夹杂着很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一开始是一方不愿意,被胁迫,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比如有了孩子,生活有所改善,双方就会产生感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要求撤销的,婚姻关系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一方在一年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视为放弃权利,推定该婚姻合法,有合法理由。如果一方按期提出,应当宣告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行使撤销婚姻权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受威胁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2)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婚


由于对婚姻无效的效力界定不正确,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的后果也不一样。


    胁迫者是婚姻的相反一方。在被胁迫人婚后一年请求撤销婚姻之前,被胁迫人是否请求撤销婚姻是不确定的,但结婚证的效力是恒定的,被胁迫人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如果他与他人结婚,明显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被胁迫人提出的撤销请求,只是民法上的解除婚姻关系。至于未提出撤销请求的被胁迫人,则认定被胁迫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更为合理。

2.被胁迫人也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年的排除期内,被胁迫的丈夫的效力仍然有效。在不确定状态下,虽然被胁迫人在一年排除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他没有申请撤销,也没有实际声明撤销,其结婚证的效力是恒定的,因此应当依法推定该婚姻合法,如果被胁迫人与他人结婚,则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那些受胁迫结婚,婚后不确立夫妻关系,坚持离婚,出逃,与他人复婚的,一般不应以重婚罪处理。


3.关于被胁迫重婚的问题,如果以前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一方被胁迫与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应当撤销新的婚姻关系。至于被胁迫者,由于其客观上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无论他是否是重婚罪的当事人,无论他是否结婚,他的行为都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如果被胁迫者之间没有犯罪故意,则不构成重婚罪。需要注意的是,胁迫重婚可能会牵连到强奸罪,如果是这样,就应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与无效婚姻类似,在可撤销婚姻被依法撤销之前,当事人犯重婚罪的,可以按照重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被宣告无效后,以前的重婚罪不再具有溯及力。


不及物动词重婚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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