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增税允许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那固定资产还计提折旧吗?

如题所述

允许规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固定资产还是要计提折旧的,举例说明:
假设固定资产不含税价格时10000元,增值税额是1700元。那么
1、不允许抵扣前,进项税额计入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价税合计计入原值为11700元,计提折旧按照11700元为基础。
2、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后,1700元进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元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按照10000元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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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08
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得以确认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也对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但是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没有做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执行难度。因此,9月9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对对建筑物、构筑物明确了范围,而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了限制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财税[2009]113号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更明确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将该文件中所明确的构筑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应及时进行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请关注中国税网原创解读:<原创>解读财税[2009]113号: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得以明确

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出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近日,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名单包括“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66家,“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3家。

请企业关注名单所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将企业2008及2009年对外损赠的单位进行核对,如发现需要纳税调整情况,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作出特案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对企业多缴税款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增值税即征即退需先评估后退税

2009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的通知,要求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因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也是其中政策之一,其目的在于尽快组织增值税收入。文件明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在税务机关对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进行判定甚至纳税评估后方可办理即退,这实际是提高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门槛,应当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

请关注中国税网原创解读:<原创>解读国税函[2009]432号:增值税即征即退先评估后退税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又出新政策

近几年,随着股权激励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个相关文件,包括《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又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以及资料报送和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自此,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已基本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