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分几种票据,它们的用途,支付期限?

支票,本票,汇票,进帐单,借款单,贷记凭证?

请看图表 

进帐单,借款单不属于银行结算的票据;进账单是你收到转账支票等要入存银行的时候根据对方开给你的支票填的。

现金交款单,是你收到现金存银行时填的单子!

借款单应该是你们单位内部个人借款时填的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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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17
1、现金支票:公司到银行提取现金,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2、转账支票:公司付款开出,同时填进帐单
借:费用、往来账等等
贷:银行存款
以上一般支付期限为10天。
3、本票大多数公司一般没有用本票,出口公司用的比较多
4、银行汇票:也叫自带汇票,本公司填写办理汇票单据,银行出票,一般用途为经办人到外地提货(数量和单价不确定又没有合同),期限为一个月。
银行出票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5、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公司与对方协商填写时间,一般支付期限为3个月和半年。
银行出票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等科目
贷:应付票据
到期付款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6、电汇:一般支付期限为1天。
尚未讲到的部份你去查阅相关资料
第2个回答  2009-12-17
主要是支票,本票和汇票。其中支票一般为10天,本票2个月,汇票一般不超过9个月。
第3个回答  2009-12-17
本票,支票,汇票。都是结算工具,一般支付期限都比较短,一个月左右,具体的你可以查阅相关资料
第4个回答  2009-12-17
一、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4.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5.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500元。
6.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节假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7.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项内容。 ’
能确定收款人的,须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并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8.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汇票。并加盖规定的印章和用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汇款人。
9.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帐的银行汇票经背书、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10.单位或个体经济户收受银行汇票时,应审查:(1)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汇票收款人;(2)银行汇票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填写正确无误;(3)印章清晰、金额有压数机压印;(4)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6(5)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
经审查无误后,在汇款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人。
1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必须由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同时提交兑付银行,缺少任何一联均无效。
12.在银行开立有帐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应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连同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
13.末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或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敦人身份的证明,并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然后办理支取手续。 ’
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办理支付。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签发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末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文取现金的,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转汇的,在办理兑付后,可委托兑付银行办理信、电汇结算或重新签发银行汇票。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兑付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加盖“转汇”戳记。已转汇的银行汇票,必须作全额兑付。
14.汇款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到签发银行办理。
15.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银行汇票,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应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
二、商业汇票
1.我国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2润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2,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均可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4.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5.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6.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苦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7.商业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2)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
(3)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留存其开户银行,银行候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存款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8.银行承兑汇票
(1)、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
(2)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
(3)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干分之一的承兑手续费。承兑手续费每笔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4)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5)承兑申请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留存其开户银行。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外,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9.商业汇票贴现
(1)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办转贴现;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贴现银行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2)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一律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系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除按规定罚款外,应立即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贴现银行,贴现银行应从贴现申请入帐户内收取。
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申请贴现的银行收取砧现款项。
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4.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5.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0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人民币500元、1000元、5000元和1万元。
6.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资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7.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文取现金的并应填明“现金”字样。
8.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加盖印章,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银行本票交给本票申请人。
9.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帐的银行本票经背书,向被背书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10.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人,背书连续银行本票在付款期内,签发的内容符合规定,印章清晰,不定额银行本票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并在银行本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11.末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单,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
12.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
13.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
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14.不定额银行本票,由经办银行签发和兑付。定额银行本票由人民银行发行,各银行代办签发兑付。专业银行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的余额和签发定额银行本票收取的款项,应划缴人民银行。
四、支票
1.支票。
(1)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2)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4)支票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0元。
(5)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记例假日顺延)。
(6)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的证明。
(7)签发人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签发支票。
(8)收款人就应受理的转帐支票(Transfer check)连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它行支票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收妥后入帐。
收款人凭现金支票(Cash check)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9)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10)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剽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定额支票。 ’
(1)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向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
(2)定额支票的面额和结算期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需要确定。
(3)定额支票自银行签发后生效。
(4)定额支票不记名、不挂失。
5)收购单位在结算农副产品款时,是付现金,或是使用定额支票,由农户自由选择。
(6)农户可凭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在结算期内可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购买商品。超过结算期的,银行自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 ·
(7)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收进的定额支票,应在背面加盖印章,及时送交银行办理转帐。
银行对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送交的定额支票,不支付现金、超过结算期的不计付利息。
(8)当地信用社(站)兑付定额支票垫付的资金,银行按行社往来利率和垫付时间计付利息。
(9)收购部门对超过结算期和末用完的定额支票应及时交还银行,银行将同额资金转入收购部门帐户。
(10)定额支票属于有价凭证,要严密手续,妥善保管。单位、农户或银行如因被盗、丢失造成资金损失,应自行负责。
五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汇兑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3.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4.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应向汇出银行(Rem以ingbank)填写信、电汇凭证,详细填明汇入地点、汇入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项内容。
汇款人派人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应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应加盖预留印鉴。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5.汇入银行对开立帐户的收款人的款项,应直接转入收款人的帐户。
6.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盖章”处盖章或签字。信汇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所盖印鉴必须与预留印签相符,才能办理五职于续。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汇出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汇的,办理解付手续后,委托汇入银行重新办理信、电汇结算。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7.汇款人对汇出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备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连同原信、电汇回单向汇出银行申请迟汇,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证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迟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仍无法交付的汇款,可主动办理退汇。
六、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办理,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4,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入选用。
5.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
6.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关附件后,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
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入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遇例假日顺延)。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即视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帐户内划给收款人。如在付款期满前,付款人通知银行提前付款,应即办理划款。
付款人审查付款通知和有关单证,发现有明显的计算差错,应多付款时,可由付款人出具书面证明,银行据以划款。
7.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单证后,对收款人委托收款需要全部拒付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柜付的,应出具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送交开行,银行凭以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8.无款支付。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元款支付。银行应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特有关单证(单证已作帐务处理的,付款人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即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寄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9.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批发单位、销货单位、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将商品直接发给购货单位的商品交易,应当分别订立经济合同。销货单位向批发单位购货单位发货后,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分别附有关单证,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一份用销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行,收入销货单位帐户;另一份用批发单位名义,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入批发单位帐户。
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或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拒付时,按上述有关拒付规定办理。
10.代办发货和代理收货委托收款。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委托收款合同。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发货后,以销货单位名义,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加盖发货单位印章),送交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帐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上述有关拒付规定办量。
购货单位与代理收货单位不在一地,购货单位应事先将代理收货单位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送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款,但应在凭证上注明“代理收货收款”字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照上述有关拒付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