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与员工解除劳务合同,要求员工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员工该怎么办

合同未到期,原单位欲与员工解除合同,要求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如果员工不想与劳务公司签合同,能获得怎样的赔偿?

1、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赔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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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26
你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你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你不同意解除合同而单位强行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09-11-26
按照劳动法,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或是您为企业服务的年限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2009-12-10
1、合同未到期,在员工特大过错的情况下,单位没理由解释合同。

2、赔偿包括未到期的月份工资及其他费用。具体你询问一下专业人士,及到劳动局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