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被注销后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资于1982年开办一餐饮住宿集体企业,2007年法定代表人以该企业名义将企业主要资产以低价出卖他人,后该集体企业注销。 现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宣告买卖无效,收回资产。问题是被告如何确定?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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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19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资开办的企业,该企业应当是集体股份制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股东或者董事会负责,无权自行处置企业财产,建议找当地律师详细咨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