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一生只能改一次姓名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听说公民一生只能改一次姓名,请问依据是什么?谢谢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的。我本身不想姓名,但是我不认为自己暂时不需要的就是不应该有的。同时,我也觉得修改姓名是个很麻烦的事情,派出所怕麻烦,想改名的人也怕麻烦,没事老改名字玩的应该不多。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方面,仅仅怕麻烦,这个理由说不过去吧。

公民一生只能改一次姓名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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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以下9种情形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一生只能变更一次名字,但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B.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C.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D.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E.名字粗俗、怪异的;
  F.名字难认、难写的;
  G.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H.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I.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二、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
第七条 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在前,名字在后。
少数民族可依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设定姓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三)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四)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五)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八)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九)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五)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七)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民法通则》
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2

根据我国 《 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 《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 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更改姓名新规定,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可以更改几次姓名,但是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8.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需填写 《 居民变更身份申请表 》 ,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持户口本等到各县、市公安局户证处审批办理。

9.无单位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父母无七作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

拓展资料: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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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8-03
上面的第一第二条评论,所援引的法律,都是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按道理来说,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公明改名次数没有限制。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务人员会因为自己的私心,不予受理,这在法律上是违法的。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放任公民名字修改次数的话,容易造成工作的烦冗和低效,更为了防止那些好事之徒,要修改一次,派出所户籍办的人工作是非常繁琐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