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一、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的获奖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优良。
(二)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团组织的活动,身心健康 。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项设置、奖金数额、评奖比例和评定条件
等级
每学年奖金额
评奖比例
评定必要条件
一等奖
3000元
5%
综合名次列专业前5%
二等奖
1500元
10%
综合名次列专业前20%
三等奖
800元
15%
综合名次列专业前45%
四、学生综合名次评定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为依据,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方案。
五、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单项奖的评奖比例为学生数的10%,其具体奖项设置、奖金金额、评奖条件如下
奖 项
每学年奖金额
评奖条件
社会工作奖
200元
学生干部工作突出者
社会实践奖
200元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者
文艺工作奖
200元
在文化活动中成绩突出者
宣传工作奖
200元
在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体育运动奖
200元
在体育运动中成绩突出者
竞赛统考奖
200元
在各项竞赛、统考中成绩突出者
勤工助学奖
200元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成绩突出者
学习优胜奖
200元
智育名次列专业前10%(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除外)或智育成绩比上一学年有显著提高者
科技创新奖
200元~1500元
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二作者),或在实践中有创新成果,具体金额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六、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评定、颁发前一学年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二)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学生处复审,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修读课程中有考试课或考查课不及格的,该学年不能获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有违法乱纪行为者,该学年不能获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
七、毕业班学生不列入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评定,学校设有特等奖学金和考研奖对毕业班学生进行评定,这些奖学金依据其相应的评审办法每学年评审一次。
八、学校设有 “深圳中电奖学金”、“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奖学金”、“学海奖学金”、“赛格奖学金”、“科润奖学金”、“中国花木城奖学金”、“信雅达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这些奖学金依据其相应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定。
九、由教育部、省教育厅分别设立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依据相应的评审办法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在同一学年获得学校专项奖学金,则在专项奖上只发荣誉证书,不再发专项奖的奖金。
十、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获奖名单应事先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十一、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经学校认定需授予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的奖学金评审,由各相关部门、学院制定实施办法。
十三、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四、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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