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明节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为共同营造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文明、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规范清明节期间祭祀活动管理,树立文明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清明节期间祭祀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人行道、居民区、公园、广场、绿地、停车泊位等区域随意焚烧、抛撒祭祀用品。推行鲜花祭祀、网上祭祀、家庭“追思会”等文明祭祀形式,开展绿色、生态、环保、健康的缅怀活动。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示范,摒弃陈规陋习,引导文明祭祀。
二、允许在4月3日至5日的18时至22时之间,在5处指定区域内,利用免费提供的祭祀焚烧专用器具进行祭祀。但必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参加祭祀人员不得多于2人,全程佩戴个人防护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
三、严禁店外堆放和贩卖烧纸、冥币等祭祀用品,商户一律入店经营。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依法处以没收物品、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酿成火灾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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