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是正二品。
清代总督制度,一般是正二品,加授兵部尚书,督察院右都御史衔者为从一品,另兼大学士衔者为正一品。辖一至三省。清代地方总督例兼兵部尚书,督察院右都御史。统管一省或两三省的军事、行政大权。漕督,河督因无地方责,授衔如巡抚,嘉庆十二年定由尚书授者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疏请如总督。
直隶总督
直隶总督的全称是“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雍正二年(1724)设立,管理河北和内蒙部分地区,驻保定。
乾隆十四年(1749)兼直隶河道总督(北河河道总督);二十八年(1763)兼直隶巡抚。咸丰三年(1853)兼长芦盐政;同治三年(1864年)加钦差大臣;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通商大臣。
两广总督
两广总督的全称是“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顺治元年(1644)设两广总督,驻广州,管理广东、广西(含海南),光绪三十一年(1905)兼广东巡抚;两广总督权重于湖广总督。
因为两广总督管理广州这一清朝长期的对外口岸,拥有丰厚的税收,在清朝初期的八大总督中仅次于直隶总督、两江总督,位列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