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如题所述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主要关注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确保旅游行业的规范运行。

首先,第二十二条强调了强制性标准的重要性。一旦标准获得批准,所有旅游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所有在旅游生产与经营活动中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严格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标准,任何不达标的产品和服务都将被禁止生产和提供。

推荐性标准,如第二十三条规定,虽然不是强制执行,但国家旅游局鼓励其广泛应用。当推荐性标准被纳入合同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时,即使在推荐范围内,也需强制执行。

对于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领域,企业需制定企业标准,如第二十四条所示,新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必须考虑标准化要求,确保其符合标准,不能提供不合规的产品和服务。

贯彻标准的过程需要相应的物质和技术准备,这应纳入单位的建设、培训和技术改造计划,如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企业应及时咨询标准解释单位,重大问题则需向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如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执行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则需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指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对重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报告,如第二十七条所述。

最后,各级旅游标准化管理机构负有监督职责,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标准的贯彻和实施检查,如第二十八条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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