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护士条例

如题所述

为了保护护士的权益,规范护理行为并促进护理事业发展,本条例于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护士被定义为经执业注册并持有执业证书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承担着生命保护、减轻痛苦和增进健康的职责,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障。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需采取措施改善护士工作条件,提高待遇,并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对在护理工作中有杰出贡献的护士,会给予国家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或其他奖励,享受相应的待遇。地方人民政府也有类似表彰和奖励机制。


护士执业需经过注册,申请人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完成规定学历和实习,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符合健康标准。注册申请应在通过考试后的3年内提出,逾期则需额外接受培训和考核。


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在注册期内需定期申请延续注册。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护士的注册、变更和注销工作。同时,地方卫生部门会记录护士的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护士享有获取工资、福利、社保的权利,以及获得相应防护和服务的权利。他们有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的权利,遇到紧急情况需立即通知医生或实施急救。在执业中,护士需尊重患者隐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范。


医疗机构有责任确保护士数量符合规定,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培训。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同时,对侵犯护士权益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构依法惩处。




扩展资料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一词来自1914年钟茂芳在第一次中华护士会议中提出将英文nurse译为“护士”,大会通过,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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