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报纸新闻消息就能不切实际胡编乱造吗?

7月7日,我未婚夫在抚仙湖游玩时不幸落水,今天,昆明都市时报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题目为“偷船出游,哥失踪弟被疑行凶”。新闻中称,我未婚夫与其弟出游抚仙湖,驾船出游时,我未婚夫不幸落水,其弟身上带有刀具,且船上有血迹,后经警方查实,该船上所谓的血迹其实为红泥,但是,关于“偷船”之事,报纸上说,船主并不认识我弟弟,而且通过照片认证,不认识我未婚夫,说船主的船是我未婚夫与弟弟偷偷开出去的。看到这样的新闻的时候,我们全家人都愤怒了,假设,我未婚夫是偷船出海,那么,当时船主的游船就在船主家的大门口,船主见有人偷船出游,是不是应该上前制止呢?事后,船主称没有见到我未婚夫开船出去,是溺水事件发生后才知道自己的游船被开走,试问,以租船和卖游泳装及提供游客吃饭的船主及雇员,会不知道自己经营的游船被开走吗?而且在警察局的笔录中,弟弟说明了当时的情况,说我未婚夫的游泳裤就是在船主处购买,并和船家商量租船事宜后才驾船出游。在这样的证词下,禄充警方提供给都市时报记者的消息中却称为“偷船”。警方和报纸杂志不是应该反映事情最真的一面吗?那就是事实吗?澄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都没有对该事件做出回复,为什么那些报纸就可以这样没有确实依据进行刊登呢?我也是个学习法律的大学生,我知道污蔑意味着什么,也知道证据的重要性,在没有充分证实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报导,该报社知不知道这样对遇难者家属意味着什么,我们有权控告该报纸诽谤,可是,我未婚夫的尸体还没有找到,已经失踪四天,没有任何消息,我们在这个时候又怎么会那样做呢,原本想的是打该报纸的投诉电话,可是拨打后一直没有人接听,这是我们没有想到的,投诉电话无人应答,那么那个投诉电话是用来作为装饰的吗?本来,未婚夫遇难,对于家人来说,已经是一个非常沉痛的打击与伤害,现在,报纸上刊登的消息,更对我和家人带来了更深的伤痛。我相信网络的力量,我相信有正义与道德的人多余那些说风凉话的人,我想通过这样的方式,要禄充警方与昆明都市时报还我们一个公道。请问,这样的要求过分吗?这样的要求不对吗?
希望大家能够帮帮我,我未婚夫的尸体都还没有找到,我不能就这样任人诋毁他的名誉。。谢谢各位

不知道你想说什么
报社不负责报道你可以起诉他们
这和你未婚夫的尸体找到没有什么关系
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

证据:1。你说的报道;2。要求其登报道歉;3。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名誉权:指公民、法人就社会对自己的评价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公民、法人享受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名誉,也就是俗称的名声。它是社会上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评价,直接关系到这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尊严,关系到其他人对该公民的信赖程度,也关系到公民从事的各种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所以,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侵犯,这就是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侮辱和诽谤。侮辱是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或行为辱骂、嘲讽他人,逼迫他人吃人粪、强迫他人从胯下钻过等。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无中生有或捕风捉影地散布某人作风不好或其他不法、不名誉事实等。侵犯公民名誉除上述两种表现外,还包括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所谓隐私的范围很广泛,不仅仅指男女关系等私生活方面的秘密,它还包括公民不愿意泄露的各方面的秘密,如疾病、生理缺陷、收养事实、存款数额等。泄露隐私与诽谤不同的是,前者所散布的事实可能是真实的,但即使如此,严重的仍可形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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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11
你都不会分下段落?
另外,这是在中国。这是个神奇的国家,请记住。
第2个回答  2009-07-12
表示同情,望节哀。狗仔所以成其为狗仔,有什么办法
第3个回答  2009-07-12
我觉得你应该用舆论的压力使报社道歉,你可以上新浪网之类的网站上去说,让大家了解真相,帮你还原真相。
我觉得在这里的没有人可以实际帮到你,只能给你建议。你应该多去一些大家都比较常去看的网站里求得支援和帮助。
另外,你也可以使用法律的手段为你的家里人正名。
第4个回答  2009-07-13
当然不可以,你可以举报他
第5个回答  2009-07-26
据说都市报有的社会新闻完全是靠记者“编造”的,建议这帖子发到‘金碧坊’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