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存在犯罪事实:指的是客观上已经发生了一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这是启动案件调查的基本前提。
2. 应当立案:案件应当针对具体的犯罪行为进行,并且需要有确凿的事实材料来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发生。
3. 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范畴,才适宜立案。
4. 时效已过:即便犯罪事实存在,如果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则不再适宜立案。
5. 特赦令: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被特赦令免除刑罚,则不再适宜立案。
6. 告诉才处理:依照刑法规定,只有当被害人或其他有权提起诉讼的人提出告诉,或者在告诉后撤回告诉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才适宜立案。
7. 犯罪嫌疑人死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受理前已经死亡,则不再适宜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若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由接收案件的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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