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注册制与核准制这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则可有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达到相得益彰的结果。
《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审批制与核准制并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我国股票发行采用核准制,《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至于额度管理的问题,证券法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回避的做法,未禁止也未明文规定。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为审批制,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按现行规定,公司债券发行审批制的主要内容有:额度管理制度、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