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市直及两区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的管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桂价费字[2002]284号、内部明电桂机[2002]1065号以及玉林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玉市价[2001]1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有关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规范明确如下:
一、城市(含已建成的建制镇所在地)中小学校及农村高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说明:
1、城市中小学校及农村高中代收费项目:水电费、课本费、练习本费、微机使用费、内宿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体检费原则上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并在学期结束时结算、公布上墙、多退少补、不得盈利。
2、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收费标准和择校生收费标准分别已上浮了50%和30%以下,不得再上浮;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择校生收费标准仍可继续执行。
3、已向借读生收取借读生费的,不得再收取杂费;已向择校生收取择校生费的,不得再收取学费。凡已向学生收取了借读生费或择校生费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捐资助学费。
4、学校向住宿学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2000]26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公寓式学生宿舍的学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由学校上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确需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中报时须详列学生公寓的基本设施、设备等情况,并附上彩色照片。
5、学校收取的水电费,原则上应为学生提供教学、生活用水、用电的才能收费,不准将非学生教学、生活用的水电费挤入学生水电费中开支。
6、微机使用费,只限于对开展微机教育的学校,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下,对使用微机的学生收取,未购置微机或未开展微机教学的学校,不准收取微机使用费;已开通远程教育网并实施远程教育的学校,可在收取微机使用费标准基础上加收最高不超过10元/生.学期,具体收费标准由各有关学校上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7、设有自行车保管的学校,必须有保管场地、车棚及看管人员,否则不准收费;对无自行车保管的学生不得收取自行车保管费。
8、对外宿外膳生不能收取工友费。
9、学校收取的校园安全管理费,必须聘请专职保安人员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否则不准收费。
10、课本费、练习本费。各中小学校只能统一代收经国家教育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或规定的教学课本和辅导用书及练习册,任何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用品等。对社会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的要坚决抵制,不准把社会上的乱摊派转嫁给学生。
11、职业高中收费。学费除按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外,另收实验实习费,每生每学期文科100元,理科 200元,择校生费执行普通高中择校生费收费标准,代收费项目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收取,取消原1994年设立的“委托培养费”收费项目。
12、初中、小学借读生费。学校要按照分地段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计划的规定和班额录取学生。对少数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双方或单位户口不在本市或跨地段入学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费。
13、高中阶段择(选)校生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严禁招收“择(选)校生”。极少数特殊原因需招收的高中阶段择(选)校生,应与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招收录取条件,而不能把学生交费多少同入学就读挂钩。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14、除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不得自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说明:
1、借读生费。父母双方或单方户口不在本市(区)或跨地段入学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生费;已收取借读生费的,不得再收取杂费。
2、课本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校原则上使用黑白版教材,必须向广大家长进行宣传,版本教材可由家长学生自由选择,自愿购买,课本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执行。学生用书严格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必用教材范围内,严禁各部门、各团体和各学校强行向学生推销或要求学生购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必用课本以外的其他辅导资料;严禁强制向学生搭配教学用具,坚持教学用品由学生自愿购买。
3、除上述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各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增加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中小学阶段的专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类)的收费标准,由学校向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中报审批。
2、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如聋哑等),除按普通小学、初中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含借读生费)执行外,每生每学期可加收教育管理费50元。
3、城市日托幼儿园收费:①普通幼儿园,教育管理费220元/生.期,保育费150元/生.期;②地、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教育管理费240元/生.期,保育费160元/生.期;③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教育管理费260元/生.期,保育费180元/生.期。
4、城市全托幼儿园收费:教育管理费、保育费按城市同类日托幼儿园收费的130%收取。
5、城市日托学前班收费:按城市日托普通幼儿园收费执行。
6、农村日托幼儿园收费:教育管理费100元/生.期,保育费80元/生.期。
7、其他学前班收费(不在学校食宿的),城市学校220元/生.期,农村学校120元/生.期。
四、收费减免办法
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者须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杂费。以一个学校为单位,享受减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收取学费或杂费总额的10%。个别地方因特殊原因,需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县(市)以上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五、收费管理办法
1、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借读生费、择校生费可按学年收取,但不能跨学年预收。
2、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3、初中、小学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必须的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非贫困地区农村学校的杂费含教育公用的水电费等)。
4、中小学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各中小学校必须到市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课本费除外)。
5、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各中小学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超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纠风办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及挤占、挪用学费、杂费收入等乱收费行为的要按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2]3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从二00二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单位:元/生.学期
高中 初中 小学
普通高中 自治区示范
性普通高中
90
3-6年级
100
单位:元/生.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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