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现场在评委监督下修改招标文件是否合规

招投标过程中,有公司现场书写承诺函,承诺函为评分项,后此公司中标,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招标法规定。
各个公司进行答疑是,我公司发现有其他公司人员正在手写售后服务承诺,而此服务承诺是平分选项,后因这个平分选项分值导致对方公司中标。是否符合招标法规定。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售后服务承诺,如果投标文件中没有,却在现场临时手写,这是不允许的,属违规行为。这可以看做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响应招标人的要求,而且,售后服务承诺,一般情况可以认定为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售后服务承诺,在磋商或谈判过程中,招标人临时提出这种要求,投标人在现场手写售后服务承诺,则是允许的。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临时提出的这种要求,需征得所有投标人同意后,以书面方式提出,然后投标人以书面方式回复(即做出书面承诺)。
从你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该项目的售后服务属于评分项,这说明招标文件中是有明确要求的。因此,让投标人临时书写承诺函是违规的。
可以就此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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