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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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全面营改增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条款的对象限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将其他个人(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排除在视同销售服务之外,所以,对个人向企业无偿提供借款在未取得利息外的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因此,个人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对个人向企业无偿提供借款在未取得利息外的其他经济利益,不缴个人所得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