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都有些什么选修课?

如题所述

以下是广西艺术学院可选修的课程:

01.美术理论类:艺术设计学、艺术史论  。

02.美术设计类:美术学、美术学(文化管理)、美术学(美术教育) 、绘画、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工艺美术、中国画、摄影、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环境设计、

艺术与科技、雕塑、公共艺术、绘画(壁画)、绘画(装饰绘画)、绘画(中美校际交流项目)、绘画(中英校际交流项目)、动画(中英校际交流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中美校际交流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中英校际交流项目)。

03.书法类:书法学。 

04.戏文类:戏剧影视文学。

05.广编类:广播电视编导(中英校际交流项目)、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

06.播音主持类: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中英校际交流项目)     

07.舞台表演类:表演(舞台影视表演)。

08.民歌演唱类:音乐表演(民歌演唱)。

09.音乐舞蹈类:音乐学(音乐教育)

10.音乐演奏类:音乐表演(演奏)、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奏)、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演奏)、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学(文化管理)

11.音乐演唱类:音乐表演(演唱)、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唱)、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演唱)、表演(歌舞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学(文化管理)。

12.音乐学理论类:音乐学。

13.录音艺术类:录音艺术。

14.作曲类: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15.舞蹈类:舞蹈学、舞蹈表演(表演与教育)、舞蹈表演(现代舞)。

16.舞蹈编导类:舞蹈编导。

17.国标舞类:舞蹈表演(国标舞)。

18.普通二本类:广播电视学、风景园林、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

19.高职专科类:广告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舞蹈表演、音乐表演、含声乐和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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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7
广西艺术学院学分制公共任选课管理暂行
规定

第一条

总则

公共任选课是学院根据培养目标要求,为全院学生开设的跨系、
跨专业选修的课程,旨在促进专业交叉渗透,扩大学生的知识领域,
完善学生的智能结构,
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提高学生的整体综
合素质。
为加强任选课的开设、
管理工作,
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共任选课的课程设置

1
、公共任选课可涉及美术、设计、音乐、舞蹈、文化等基础课
程,应有利于拓宽、更新学生的知识结构及发展学生的个性和兴趣。

2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一些适应社会需求,有利于学
生就业的公共任选课。

3
、设置一些反映我院教师多年研究成果的课程。

第三条

公共任选课的开设条件

1
、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及完整的教学大纲,有相应的
教材或讲义。

2
、主讲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理论修养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3
、任何公共任选课必须向全院学生开设。

第四条

公共任选课的开课

1
、面向全院开设公共任选课,是我院各教学单位的任务。

2
、各二级学院(系)至少开出
4-6
门公共任选课,每学期开课
1-2
门供学生选修。

3
、每门公共任选课开课人数不低于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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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任选课原则上面向本科以上学生开设,学生从第三学期
开始修读,在毕业前须修满
4
门以上

(含
4
门)课程并且成绩及格,
其中音乐、舞蹈类学生至少选
1
门美术类课程,美术类学生至少选
1
门音乐类课程。

5
、公共任选课课程的开课,由各二级学院(系)根据我院的培
养目标及条件,于每年
4
月、
10
月份向教务处提出下学期本院(系)
承担公共任选课课程计划(包括课程的名称、学时、选用的教材及教
学参考书,承担课程的教师以及该课程达到的教学目的和考核方式
等)


6
、承担公共任选课的相关二级学院(系)根据教学计划,组织
教师研究编制公共任选课的教学大纲。

7
、教务处在每年
5
月、
11
月份编制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目录》

并组织全院学生选课。
承担公共任选课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指派主讲
教师,做好备课、填写教学进度表等相关的教学准备工作。

第五条

选课程序与要求

1

开课前一学期第
16
周,
教务处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任选
课科目及任课教师。

2
、开课前一学期第
17
周,各二级学院(系)组织学生报名,填
写《选课登记表》
,各系汇总审核后报教务处。

3
、经过审核批准选修的学生应根据每门课程的要求按时上课、
完成作业、参加考试。凡是确定的选修课程,一般不得改选、退选。
如确有特殊原因者,
必须在上课后二周内,
提出申请退选或改选报告,
经所在二级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
手续。

4

课程结束时,
选修的学生应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参加课程考试,
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擅自参加某门课程考试者,其成绩作废。

第六条

公共任选课教学管理

1
、教务处负责公共任选课的协调与管理工作。对公共任选课教
学质量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相关二级学院
(系)


2
、各二级学院(系)应把本单位所开设的公共任选课教学情况
列入教学检查、评估等教学管理内容之中。

3

任课教师对公共任选课课程教学应与正常教学一样严格要求,
不得随意降低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4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

,如有特
殊情况者,须按我院《关于停课、调课、代课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

5
、任课教师应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学期结束后,按时对学生
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

6
、担任公共任选课的教师均按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

7
、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公共任选课教学,须经过教务处、人事处
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共任选课的考核

1
、公共任选课的考核方式为考查,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特点
和实际教学要求确定考查方式,一般以出勤、平时作业、课程总结等
给出成绩,考查成绩以百分计。

2
、公共任选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或另选修其它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