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加班费

本人于2005年到一家独资企业工作,职务是电工。2005年去签的合同是1年,两份合同都在公司不给职工,06年也是,07年也是 。到08年签合同公司每人给了一份,现在09年又要签合同啦。公司的制度是,职工工作几年合同期到辞职,公司就发给职工每年一个月工资(比如工作4年辞职后发给你4个月工资,8年发8个月补贴)不过你要签字才能给你这几个月的补贴。我从05年入厂一年365天天天上班,没有星期六和星期天(我们厂每星期休两天星期六和星期七,只有我们电工不休息也没有加班费)问我辞职后可不可以要回加班费?怎么要?辞职后是先签字 再要加班费,还是不签字要加班费?(签了字会先给你这4个月的补贴,因我工作4年,不签字不给你)。问我要回加班费的可能大不大?4年的双休日是432天应该按双薪计算吗?这个公司是日本独资企业。请知道的师父给的指教!
还有一点,我们电工都自己记录了每天的工作时间,每个月的工作时间,我们是三班倒每星期一倒班,记录的清清楚楚,问这份记录有用吗?我们上班都是打卡,就是以前的纸卡插卡机,都有门卫给你打,月底纸卡就被公司收回,门卫都知道我们电工一年不休一天。08年换了门卫把打卡机也换成电子感应卡了,问假如仲裁的话,门卫能起作用吗??
在城阳区仲裁委员会地址在哪?去仲裁的话需要做哪些工作?谢谢指教
像这种情况应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还是到劳动仲裁?他们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 ÷ 月计薪天数21.75×200%;
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 ÷ 月计薪天数21.75×300%。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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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2-15
  1、按你的情况看,这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可以暂时不签字领取,这倒不是签字后对索取加班工资有什么影响,而是这四个月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也包括了应付未付的加班工资,这是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明确的。
  2、你应该以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不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不管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向单位以前收获挂号信送达的方式递交一份辞职通知,在通知中明确:
  一是,要求单位支付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是,要求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应付未付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准确计算方法给你附后)。
  3、上述费用如果单位不支付,只有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你有一份劳动合同也就足够了,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特别是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5、关于举报和仲裁的区别在于:举报,劳动监察大队只是对单位进行劳动法规的整体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可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用人单位纠正,对个体劳动者的诉求没有明显的针对性,也没有可强制性的操作空间。仲裁则不然,完全针对个体劳动者发出具有法律效率的裁决书,可要求单位遵照执行,不行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加班工资准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加班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7-28
您好:
1、依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2、加班费的标准是:日常加班且不轮休的,支付工资不低于150%;休息日加班且不轮休的,支付工资不低于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工资不低于300%。你采取相应措施后,如果公司没有在有关部门指定期限内支付加班费,还可以要求公司加付50%至100%的赔偿金。
3、从法律上来讲,加班费是公司必须给你的,跟签字没有关系,即使你不签字公司也应该给你。对于你说的签字,要看是什么样情况,如果公司让你在辞职请求上签字那么一定要慎重,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4、能不能要回加班费也要看你能不能提供证据。考勤是应该由公司提供的,但是考勤是否有记录以及记录的真实性都存在疑问,可能会对你很不利。所以还要看自己搜集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签到表等等。
5、以上是个人意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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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1-21
第4个回答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