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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04年10月31日付款,2004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25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元,成本为13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04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234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4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263250
营业外支出 64350
其他应收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351000
(2)2004年8月3日收到退回的商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贷:其他应收款 23400
借:库存商品 13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000

请解释下分录..
尤其是(1)中作为退货,其价款怎么会算入应收款?意思指买方退了货还要给钱卖方吗?(2)中也有同样问题..退回商品后怎么算入了借方的主营业务收入?不是应该冲减掉收了的钱吗?

还是你.呵.

讲详细点吧.

当你销货时,钱是没有收到的,在应收款内,那预计将会出现退货,就记入其他应收款,只是挂账而已.(并没有真实收到钱)

那么当事实发生退货了,货退回来,当然是冲掉主营业务收入,并没有真实的资金往来,不存在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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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03
首先,你理解错误。
1中是冲减应收账款351000。其他应收款23400是可能退货的款。但还没有退.
2中是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冲减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