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如题所述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款指的是雇佣关系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他人造成的伤害,伤者有权要求加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是他人造成的伤害,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他人追讨。
第二款主要对发包方违法发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给雇员造成的损失,发包方应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8-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