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神们,我对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不太理解,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不就是3%吗?这样的话税款不就全交给建筑服务所在地的税务局了吗?在主管税务机关就不用缴税了吗?
1、由于征收营业税时,需要向服务地地税局缴纳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后,为了避免税收从服务地过多转向企业所在地,所以要在服务地预缴,回企业所在地进行账务核算时,凭税票抵缴已经缴纳的税款。
2、不管是否简易方法计税,只要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都要在服务地预缴,回企业所在地核算时再扣除已预缴的税款。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注意文件中的关键词:(一)中的“适用”意味着必须;(二)中的“选择”也意味着可以不选择。
关于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法增值税税率11%,销项税=工程价款÷(1+11%)×11%
其附加税中的城建税为:(销项税-进项税)×7%,教育附加3%、地方附加2%以此类推计算。
2、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税率3%,应交增值税=工程价款÷(1+3%)×3%
其附加税中的城建税为:应交增值税税额×7%,教育附加3%、地方附加2%以此类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