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版误作废没办法恢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你公司作为销售方来说,作废该发票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所在公司应该通知对方财务将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在认证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报告对方税收管理员作出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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