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1、公司裁员是否需要提供书面的文件(对于大规模裁员超过20%)?
2、公司提出裁员后的30天内员工有权继续在公司处理善后事宜,这一个月是否是N+1中所说的“1”,还是说离开公司以后开始算起?
3、关于赔偿中最低标准是否是“N+1”的模式?
4、由于公司拒绝承担禁业协议的补偿金,是否可以认为保密协议无效
谢谢您,希望得到专业认识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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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专业人士可以分别回答,谢谢了!
谢谢,您的回答,但是对于保密协议条款无效和保密协议无效怎么理解?假设我不参与同类的公司,但是在BLOG上发表相关的评论,可能会用到公司的一些机密信息,是否可以。我的blog是非功利性的,只是一个交流的平台。是否违规?
公司说裁员,不等于真的是法律上定性的裁员,因此,公司是否提供书面文件,无相关规定。
一般说N+1是指工作年限N加上代替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总共补偿的月份。而公司裁员,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N+3的规定。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