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7-24
上楼的,这是政治知识好啵..!
1.什么叫原因。这个问题有歧义啊,这个议会制有2种。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由英国最先形成。历史背景来自于1688的光荣革命、法律形式于1689的《权利法案》。既然国王没有实权,议会有实权但是个群体。群体的意志要有人综合体现那么有了总统或首相。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没有国王其他同上。【提一下,总统制民主共和制不能完全归类到议会制里,原因,这个体制的权力中心在总统手上。】
2.在议会选举中占有最多席位的政党的代表上台。
3.意义完全不一样。不行。依次举例。
英国叫首相,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权利中心在议会,但首相不是最高国家元首,只是政府首脑,国王无实权但是是最高国家元首,是整个英国的形象。你知道吗,议会所有行使下达的政令都必须由国王签字的。但是,国王没有拒绝签字的权利。
德国,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最高元首是总统,无实权。有实权是政府首脑的是总理。
美国,总统制民主共和制。议会是附庸,总统是权力中心,集政府、军事、外交一体的核心。
【牢骚:你没上课啊,书上也有啊。郁闷,问老师不是更快。题目都没有叙述明晰。又没分。】
4.上面有说,具体的请看教材,每个人的记忆方式有所不同。
第4个回答 2009-08-09
以德国议会总统制为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了总统的产生及权力
《基本法》吸取魏玛共和国的教训,把实权总统改变为“虚位元首”。《基本法》规定,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凡年满40岁,有联邦议院选举权的德国公民均可参与选举。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任一次。
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由各州议会根据比例代表原则选出的州议员组成。联邦大会最迟在联邦总统任期满前30日召开,如果总统提前卸任,则联邦大会最迟在总统卸任后30日内举行,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长召集。选举时,获得大会成员过半数的当选总统,如果经过两轮投票都无人获得半数票,在第三轮中由得票最多的人当选。总统候选人由联邦议院各政党提名。联邦德国不设副总统,总统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务,至新的总统选举产生后为止。
联邦总统不得兼任政府成员,也不得兼任联邦各州政府和议员的成员,不得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不得从事其他任何营业和职业,既不能担任某一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事业的领导,也不得兼任其董事。
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联邦。他的地位和作用,均相当于君主立宪国家的国王,他虽然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各种权力都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是不能由他本人任意行使的,因此,他的权力主要是形式上的、程序性的、礼仪性的。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联邦总统拥有如下权力:
提名总理候选人,经联邦议院选举通过后,由总统任命,但总理的候选人必须是联邦议院中多数党的领袖;任免政府各部部长,但这些部长的任命必须根据总理的提名,罢免亦必须根据总理的建议;总统也由权力罢免总理,但须在政府出现危机时,联邦议院根据《基本法》第67条有关建设性不信任投票的规定,选举产生新的总理后,才能根据议院的请求免除原总理的职务;总统有权宣布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总理的请求;总统有权宣布立法紧急状态,但也必须根据总理的建议。此外,总理有权根据议院的决定,宣布国家处于防御状态;有权根据议院的决定,发表断绝外交关系的声明;有权以国家名义和外国签订条约,但这些条约必须经议院批准;有权派遣使节,但必须根据政府建议;有权宣布大赦,有权任免联邦法院法官,有权任免政府官员和部队军官,但必须根据议院或政府的决定;总统有立法创议权和法律的最后审查权和宣布权,但德国总统一般不进行个人的立法创议,法律的最后审查和颁布也都是程序性的工作。
联邦总统也像英国国王一样,他虽然只履行形式上的程序性的职责,但由于他超越于政党斗争之上,所以他对调节政党之间的矛盾,调节联邦政府与议院之间的矛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可以化解政府危机,可以缓和政党之间的冲突,对国内政局稳定产生重大的影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