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是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扩展资料
土地承包遵循的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