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1990年出生。200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条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办理法律手续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22日,上级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在法庭公开审理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执行。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 2005年3月2日,溪南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李华盗窃一案,起诉的犯罪事实是:2005年1月23日凌晨2时,被告人李华翻窗入室,盗窃该县南华贸易公司现金13000元。溪南县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华除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他于2004年9月4日盗窃该县百货公司现金9000元的事实。经休庭调查、核实,证明李华盗窃该县百货公司现金9000元的事实确实存在。继续开庭后,经审理,一并认定两次盗窃共22000元,法院以盗窃数额巨大,判处李华有期徒刑十年。
问:溪南县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什么问题,指出正确的处理办法。并说明理由。
先谢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