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

、被告人崔某,1990年出生。200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条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办理法律手续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22日,上级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在法庭公开审理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执行。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 2005年3月2日,溪南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李华盗窃一案,起诉的犯罪事实是:2005年1月23日凌晨2时,被告人李华翻窗入室,盗窃该县南华贸易公司现金13000元。溪南县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华除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他于2004年9月4日盗窃该县百货公司现金9000元的事实。经休庭调查、核实,证明李华盗窃该县百货公司现金9000元的事实确实存在。继续开庭后,经审理,一并认定两次盗窃共22000元,法院以盗窃数额巨大,判处李华有期徒刑十年。
问:溪南县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什么问题,指出正确的处理办法。并说明理由。
先谢写了

  1,解析:

  错误一: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条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

  扭送是指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强行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也就是说公检法都有义务接收被扭送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法院的说法是错误的,做法违反刑诉法第63条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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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误二: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

  行为人于5月7日晚被扭送至公安局,公安局对其实施拘留,直至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根据刑诉法第69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最迟必须在5月14日之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本案中公安机关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显然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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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误三: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

  错误四:直至6月22日,上级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显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公安机关继续拘留崔某的行为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同时,上级检察机关直至6月22日才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违反了刑诉法第70条的“应当立即复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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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误五: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不能由法院派遣法警将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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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误六: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执行。

  依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法院不能直接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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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误七:

  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同级检察院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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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误八: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法院的做法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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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解析: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特别自首又称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行为。

  首先,法院应依据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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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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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1
正确,有犯罪行为就有犯罪事实,后者的概念范畴大于前者。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狭义的犯罪事实则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它是影响定罪量刑的最重要的客观真实情况。这一事实又分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主观上,指行为的罪过形态,即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则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在犯罪学上,犯罪事实除上述外,还包括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事实。准确地说,犯罪学中的犯罪事实是违法犯罪的事实。具体地说,包括:1、违法犯罪性质,即行为的归属性,它从本质上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及处罚方式;2、违法犯罪情节,即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变化和过程。它同样反映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处罚方法;3、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即对社会关系的危害程度,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违法犯罪事实概念的确立,有利于提高刑事立法水平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认识;而犯罪事实概念一般都是从刑法角度提出的,以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定罪量刑。因此,对犯罪事实的确定要靠证据,不能凭主观臆断和推测加以改变和捏造。
第2个回答  2020-05-30
错误。犯罪行为需要犯罪证据证实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