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补交时所需材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
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所需材料为:
1、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
5、《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